新型网络与检测控制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工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校、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我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工程实验室、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工程实验室应在主管实验室(室主任)领导下,合理配备工程实验室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属事业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帐外。
        第七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工程实验室级管理人员配合经手人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在确认填写内容完整,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工程实验室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九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工程实验室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壹年以上)出国人员,经过工程实验室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帐、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十二条、 工程实验室内部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四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陕西省新型网络检测控制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实验室内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需经工程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工程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实验室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由工程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移交至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外调剂。
       第十八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写出鉴定意见,经工程实验室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或主管校长酌情审批。
        第十九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2012.10